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保定律师 维护医生合法权利,市传染病医院胜诉。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4
浏览量:1487

 

     乙型肝炎发展成为肝癌没有固定的模式,有的经过肝硬化阶段,有的直接发展成肝癌。因乙型肝炎发展为肝癌是现代医学无法阻止的,治疗肝炎过程中突发肝癌不能认为是误诊误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0日,患者杜水共(已故)的妻子刘×及女儿杜×起诉市传染病医院,诉称:“杜水共在2002年12月17日因间断乏力,食欲不振,伴肚区疼痛就诊于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轻度),泌尿系感染,2003年1月29日出院,共住院43天;2003年2月14日杜水共因发热腹胀就诊于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经B超、CT检查诊断为巨块型肝癌、肝硬化、腹水。遂于省医院治疗,2003年4月25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主管医生在做出所谓的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轻度)时,未进行相应的鉴别诊断,同时在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遗漏了“肝癌、肝硬化”这最重要的诊断,并且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记载,肝功能因受干扰素影响,转氨酶升高。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杜水共在被告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反而由于错误诊断导致了病情的恶化,加速了杜水共的死亡,从而发生了这起严重的医疗事故。杜水共由于被告的过失失去了宝贵的治疗时机,生存期大大缩短,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痛苦,致使第二原告高考发挥失常,造成终生遗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造各项损失共计5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指导、代理本案诉讼的过程
    根据被告传染病医院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和医学鉴定会的汇报人。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杜水共的住院病历进行了认真的查阅,发现患者杜水共,六个月前在当地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肝炎,经过治疗有所好转,近日正值医院对面广场建设施工中,杜水共承包了部分工程,某日因饮酒后加重遂于2002年12月17日入住传染病医院。门诊作B超显示:肝回声及囊壁改变符合慢性肝损害。查肝功HbsAg+;抗HBc+;HbeAg+;(大三阳)。门脉B超直径10.5mm;肝内胆管不扩张;双肾无异常改变;以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收入院。
    从上述门诊检查看,诊断病毒性肝炎有实验室确诊依据,不存在误诊。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巨块型肝癌正确的话,传染病医院是否也应诊断出来,患者在发生肝炎后,多长时间转化为肝癌?带着此问题查阅教科书显示:病毒性肚炎通过肝硬化转化为肝癌,也可以直接转化为肝癌。转化期的中位数为10年,最低在2年以上;个别病例可以在数月以上,在传染病医院的检查中没有肝癌的诊断依据,如B超、门脉直径10.5mm;显示没有肝硬化的指征。体重入院时56kg;出院时55kg;没有消瘦的迹象。血沉3mm/h;没有肝癌诊断指征,而诊断肝炎有确诊依据,医院采用活血化淤抗病毒、保肝治疗原则,在此期间,由于军校广场工程繁忙,患者杜水共早晨输完液后即返回工地,晚11点才回来,病区大夫让其做B超、化验胎甲球蛋白复查,本人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做。病程记录中有详细的记载。2003年1月29日本人以在外地承包了工程为由自动出院。出院时症状好转。2月14日因症状加重又入省职工医学院,通过B超和“大三阳”的化验诊断为:病毒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巨块型肝癌
    由于患者入院时诊断肝炎是正确的,按照医学常理,如果按转化期最低为2年,患者总病程不过7.5个月,传染病医院不考虑肝癌有一定道理;如果转化期为数月,患才的病情正好在转化的边缘期。属于异常病例。
    就原告起诉被告漏诊肝癌的问题,阅读病历也发现,患者在住院42天的过程中,病区没有复查B超,也未做胎甲球蛋白检验,但病历中有本人因工作繁忙自认为就是肝炎、拒绝做其他检查的记载。同时也注意到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患者诊断肝癌是以B超影像学资料做出的,没有病理报告,患者死后也未做尸体解剖,并列举了中国人民解放军175医院传染科的666例肝脏B超与肝穿结果其中一例B超、核磁均诊断为巨块型肝癌,肝穿证实为血管瘤的材料。提出原告证据不确实,使庭审陷入僵局,最后法庭决定委托医学会鉴定。
    三、出席鉴定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出席医学鉴定会是本人的擅长专业,可以代替委托单位做医学治疗经过的汇报。在汇报中除患者一般病历资料及诊治经过如实介绍外,紧紧转绕2000年10月全国《病毒性肝炎会议制定的诊断标准》,说明以下问题:
   1、急性肝炎病程超过半年,或原有乙型、丙型、丁型肝炎,或HbsAg携带史,本次又因同一病原再次出现肝炎症状、体征及肝功能异常者可诊断为慢性肝炎。患者杜水共病史半年,食欲不振、乏力,肝功能异常,乙肝病毒指标阳性,诊断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是正确的。
   2.鉴于乙肝病毒是引起和加重肝损害的根源,因此,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原则为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正基于此,我们不仅应用了保肝、降酶、活血化瘀的药物,同时使用了抗病毒药物干扰素,治疗是得当的,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应用干扰素导致肝功能恶化的问题。
   3.一般情况下,慢性肝炎发展成肝硬化以后部分患者转成肝癌,也有肝炎直接转变为肝癌的,属罕见病例。我们不否认患者有癌变的可能性,但确诊肝癌必须有病理报告支持,因为近年来用CT、B超误诊为肝癌的病历履见不鲜,比如:2004年第2期《实用肝脏杂志》刊登解放军第175医院传染科的文章《666例肝穿活体组织检查病理分析》中1例经B超、CT、核磁均诊断为巨块型肝癌,后经病理检查为肝血管瘤。本案中患者家属诉我院误诊的同时,不能出示肝癌的病理学确诊依据,这是本案争执要点之一。在我院住院期间没有肝癌的诊断依据,除输液治疗肝炎外,做其它的检查因杜**还承包着军校广场的工程,每天上午输完液后就走,至到晚11点才回病房,我院大夫所开的B超、胎早球蛋白复查申请,患者认为:“我就是肝炎,没有别的病”并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有病程记录记载这是其二。杜水共在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检出肝癌,整个病程不到8个月,根据肝炎转化为肝癌的规律,属于异常病例。
鉴于上述理由,敬请各位专家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此案做出科学、正确的结论,保护医院的合法权利!
   最后,鉴定会专家形成一致意见:患者杜水共在传染病医院住院期间诊断病毒性肝炎乙型正确,治疗方案合理,肝癌诊断依据不足,不够成医疗事故。
   四、诉讼结果
市医学会鉴定后,原告未再申请重新鉴定,向人民法院撤诉,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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