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保定律师张荣安案例-揭露篡改病历和违规,为患者维权成功一案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量:1287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观察治疗不得超过3天”。医院对病人无原则地观察、对症治疗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延误了正确诊断和治疗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内完成,超过时限整理病历、修改病历记录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

   一、术后并发骨髓炎,观察治疗无限期。

   2003年10月29日下午6点30分,河北清苑县农民吴记生骑自行车与一小汽车相撞,吴记生的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急呼120被拉到急救中心,当晚8点进行简单的伤口缝合、止血。第二天上午11点患者实施切开胫骨内固定复位手术,手术历经2小时返回病房。

   11月30日(手术后的第30天)患者左小腿手术区发生红肿、皮温升高和疼痛。12月2日体温升高。急救中心做出“软组织损伤、修复期所致和局部感染”的诊断,后来又认为是“线孔感染”。采取对症治疗,局部换药、引流、抽脓、输青霉素等。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月。

   12月30日,在家属的要求下将抽出的脓液送省直医院做细菌培养,化验后被确诊为“骨髓炎”。药敏实验证实急救中心30多天给患者输过的青霉素为“耐药”的无效药物。诊断明确后继续保守治疗20天。

   2004年1月19日已是大年三十。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在过完春节后的正月初六,到石家庄省三院住院治疗,重新手术取出“髓内钉”,转为外固定手术,在取出小腿锁钉时,“发现数根锁钉粘满脓性分泌物,骨髓腔有脓液流出,”。省三院改变固定方式骨髓炎得到控制。由于骨髓炎持续时间较长,造成骨折端坏死,骨不连接,使简单的手术复杂化。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

   二、医院明显违规拒不认错,动员当事人提起诉讼。

   首先当事人向我提供了一套包括病程记录在内的完整病历资料。(吴记生在2004年1月19日(农历腊月三十)出院时自费复制了全套病历),为全面审查本案带来很大方面,从病历记载看:患者住院手术后的一个月,即2003年11月30日,左小腿手术区部位有红肿热痛,12月2日有发烧,以后多次流出脓液,甚至流出坏死的骨块。此时骨髓炎已发生。急救中心对已发生的骨髓炎不认识,当然不能及时诊断,认为是“属骨折后致软组织损伤严重,处于修复期所致”。直到12月30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将流出的脓液送省直医院检验,培养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药敏试验证实长时间输过的“青霉素”属于耐药的无效药物。此时,“慢性化脓性骨髓炎”的诊断才明确。被告急救中心仍采取保守治疗达20天,直到1月19日大年三十,患者对急救中心完全失望的情况下,自动要求出院,在过完春节后的正月初六转石家庄省三院,重新进行第二次手术,改变固定方式,骨髓炎得以控制。

   从上述过程看,被告急救中心延误正确诊断30天(11月30日发病,12月30日诊断);延误正确治疗共50天(03年11月30日—04年1月19日)。误诊误治的责任是在所难逃了。

   考虑到急救中心的医疗过错十分明显,2005年3月3日,本人以代理人身份到急救中心与有关人员协商、交换意见,力争调解解决。但急救中心认为:对患者的诊治过程已经尽职尽责了,诊断和治疗无医疗过错。鉴于此,作通当事人工作,立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急救中心推向被告席。

   05 年4月3日,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医方对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和无医疗过错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急救中心向法庭出示病历,以说明当时患者是“开放性骨折”,发生患骨髓炎是不可避免的。本人要求被告方出示开放性骨折的诊断依据。随即出示了更改后的两份手术记录。本人拿出早期复制的手术记录与之对比,虚构“开放性骨折”篡改手术记录180多字,假手术记录的情节暴露无遗。

   法庭决定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并向医学会出据了以原告方持有病历为准的证明。

   三、鉴定明确是非,四级事故显原形。

   我代理患者吴记生出席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在会上运用医学知识和卫生法知识向与会专家做了一次较为满意的汇报发言。本人提出的观点全被医学会专家采纳。这起医疗纠纷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急救中心没有要求重新鉴定,经法庭调解:某急救中心赔偿原告300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方支付。原告撤诉,但我认为赔的钱不多,我的当事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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